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全民健身设施。临时占用全民健身设施的,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归还并保证全民健身设施完好。

公共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建设或者规划部门批准,并按照就近、方便使用的原则,先行择地新建偿还;新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的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原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