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和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实施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全民健身活动,是指政府倡导全体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