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订全民健身活动计划,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