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