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