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