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