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