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