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饲养情况,建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评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以及动物产品的可追溯制度,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