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弃置染疫、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