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