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省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协调、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发展趋向,以及对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要求,制订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