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高等院校、行政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