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高等院校、行政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