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