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