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法律救济〕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