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三十条已修改〔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同意,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但其他程序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