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布选举时间地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民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