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在开发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退回;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拖延施工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注销土地使用证,已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金不予退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