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须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