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条已废止发展职业教育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实行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为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