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升入高一级的学校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开辟继续学习和深造的途径。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应当主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