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升入高一级的学校学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开辟继续学习和深造的途径。

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应当主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