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丧葬用品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市)民政部门备案。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范围生产、经营;经营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