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在下列区域兴建公墓或者设置公益性墓地:

(一)耕地、林地;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经济开发区;

(三)距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内;

(四)距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各1000米以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