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十条已修改遗体火化后,提倡不保留骨灰。保留骨灰的,可寄存在殡仪馆骨灰堂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采取以树代墓等多种形式安葬。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