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包括:国家设置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电、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以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群众性农业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员、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户。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