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六章 奖惩第三十条已修改在县和县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男性农业技术人员,累计25年以上者;女性农业技术人员累计20年以上者,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并予以物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