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第十五条已修改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职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在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农民技术人员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发给职称证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