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有关学校、科研单位、国有农林牧渔场和群众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应当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在农业行政部门或者科技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