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