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免除其职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