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核实参选人数,核实选民的委托投票人,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但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

(二)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

(三)召开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