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学校和有关单位在录取新生、授予学位、安排进修、派出留学、评聘职称等方面,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妇女作出歧视性的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