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是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资产经营形式,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