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假公济私对职工实行报复陷害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使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