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对企业罚款。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罚款时,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开据有财政部门盖章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