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办法/第二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已废止企业对一般固定资产,有权自主决定抵押、出租或者有偿转让。企业闲置的关键设备及成套设备,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有偿转让或者抵押。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经营不善、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可以依法关、停、并、转,也可以依法破产、拍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