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办法/第二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已废止具备自营出口产品条件的企业,经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有权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出口口岸和报关口岸,被代理企业有权参与同外商谈判、签约。企业依法行使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企业有权自主使用留成外汇,有权在国家指定的外汇市场进行自由调剂,有关部门不得干预,不得平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