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办法/第二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已废止除国家和自治区指令性计划外,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和供货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根据生产和经营的实际需要,自主进行物资和商品调剂。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对强行指定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要求赔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