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