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围绕报告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