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上一年度11月份向主任会议提出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