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