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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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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