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消费能源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