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

(一)有一定数量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二)文物和藏品来源合法;

(三)有固定的、适宜开放的专用馆址;

(四)有自己的管理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办博物馆收藏、保管、利用文物应当遵守文物法律法规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民办博物馆不得收购国家禁止买卖的国有文物,不得非法出售其馆藏的文物。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