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价格、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