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禁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