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