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禁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