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禁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